網路行銷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與處罰案例

產品或服務銷售的限制有哪些?可以在網路上賣什麼?

  • 化妝品:
    • 含藥化妝品經核准、發給許可證並依規定標明產品資訊及注意事項
    • 一般化妝品:應明顯標示
  • 藥物:藥商(局)得兼營零售乙類成藥之百貨店、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,得於網路零售「乙類成藥」
    • 成藥(低度風險):可自行購買使用
    • 指示藥(中度風險):在醫生、藥師或藥劑生的指示下使用
    • 處方藥(高度風險):經醫師開立處方,藥師調配後使用
  • 醫療器材:藥商(局)得於通訊交易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「部分」第二等級醫療器材
    • 第一等級(低度風險):
    • 第二等級(中度風險):
    • 第三等級(高度風險):
  • 保健食品及健康食品:需依據主管機關要求規劃清楚標示指定標示事項
  • 煙品:依據菸害防治法規範一律禁止
    • 電子菸:含尼古丁成分,不得於網路銷售;不含尼古丁,只要外觀類似菸品就禁止。嚴格說起來也是一律禁止
  • 酒類商品:
  • 醫療課程:凡以治療、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、傷害、殘缺等
    • 非醫療機構:不得販售醫療課程,等同協助醫療機構宣傳業務、招攬生意,屬於醫療廣告
    • 醫療機構:可以販售醫療課程,但不能以折扣或促銷,屬於以禮品、折扣等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,亦屬違法。

概念釐清:

  • 禁止網路銷售:不等於禁止網路行銷
  • 允許網路銷售:不等於網路行銷毫無限制

化妝品廣告:

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

  • 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:

不得有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


藥物廣告:原則為核准制(事前審查制度)

非藥商刊登藥物廣告即可裁罰,藥商亦需完成事前審查符合規範、場域及限制,若為其他網路平台傳播業者身分,仍須代為為確認是否為藥商身份、符合規範使得刊登。

  • 假借他人名義宣傳
  •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
  •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
  • 以其他不正常方式宣傳

保健與健康食品廣告:宣稱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(目前核可的範圍只有 13 種類)


菸品與酒類廣告:

  • 菸品廣告:不得以網路方式廣告或宣傳
  • 酒類廣告:需依規定形式刊登

醫療廣告:

非屬個人經驗:ex. 網紅、部落客如果沒有親身經驗體驗,是不能夠宣傳的。


行銷方式的注意事項

  • 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陳述
  • 禁止為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陳述
  • 禁止為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

比較廣告:違反公平交易法

  1. 以新舊不同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
  2. 對相對商品之比較採用不同基準或條件(ex. 防曬乳比較,他牌刻意塗抹量多,我牌量少,顯得他牌更為油亮不清爽等)
  3. 引為比較資料來源不具客觀性、欠缺公認比較基準
  4. 比較僅彰顯自身較優異項目,忽略他牌較優異項目,造成印象上不公平
  5. 積極不實陳述、消極不予揭露

最高級用語廣告:區分基準需有客觀數據或調查資料足以證明,並明術比較基準

以具有客觀性之最高級用語陳述,需有相應數據或意見調查等事證為廣告表示之基礎。

薦證廣告:廣告重在反映代言人對某項商品或服務的意見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

  1. 真實原則
    1. 專業人士:需確實有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
    2. 消費者: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實際參與、體驗
    3. 知名公眾人物:需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於未來廣告內容變更時,亦需符合當時情況規範。
  2. 利益揭露: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,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

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知廣告內容不時,仍從事薦證行為,可依上述條文併同處罰。

關鍵字廣告:

  • 帶出型關鍵字廣告:廣告文案標題並不會出現該關鍵字
  • 插入型關鍵字廣告:見搜尋頁面之廣告欄位出現競品字廣告

參酌競爭對手是否於該行業具有一定聲譽,關鍵字廣告行為是否造成競爭對手瀏覽次數下降,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者可裁罰。


常見的處罰案例

理科太太:違反規定本身不是藥師卻代藥商宣傳醫療器材,且藥商亦沒有事先申請核准,兩邊都裁罰。

  • 國外代購藥品於廣路販售
  • 網路販售隱形眼鏡、販售隱形眼鏡藥水宣稱療效
  • 食品卻宣稱誇大不實療效
  • 網路上販售維他命棒、霧化器拋棄式水果菸(雖然沒有菸品成分,但外觀上像就不行)
  • 醫療機構刊登醫療課程優惠訊息傳遞(ex. 團購醫療療程,如由診所工作人員宣傳,需視診所工作人員是否與診所有對價關係)

個人資料的利用方式

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範疇,指自然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。限制蒐集、處理與利用方式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需明確告知後取得同意。

  • 蒐集:
  • 處理:
  • 利用:
  • 告知事項: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,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,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。
  • 明確告知: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,不得單純以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。
  • 蒐集、處理、利用的限制:應尊重當事人權益,不得逾越特地目的,需符合範圍與目的的合理關連性。

面對網路個資的外流,平台該怎麼保護資料的安全性?對於消費者來說,有什麼方式可以爭取權益?

  • 目前平台業者常見的方式:經常於平台提醒,公告相關通知的方式處理,法定義務上業者需「查明原因&通知使用者
  • 如發現異常的入侵,需視開店平台與網站經營者的合約關係,並了解事件損失程度、責任釐清關係。
  • 法律上會視責任區分與因果關係,一般在個資法上的規範如無法舉證損害,可以請求 500~20,000 範圍的賠償(也可聚集很多的消費者打團體訴訟)。

怎麼判斷二次創作的合理使用?

一般會依據其合理性、有沒有商業使用等條件合併判斷,有時候會有品牌為了維護品牌價值需要表態,實務上並不一定會構成實際的侵權事實。而是否構成侵權,也需要視情況判斷損害程度,可能我們在利用的時候,還是要做初步的判斷,應各案判斷,不見得所有的場景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。